(一)依法申請,並妥善使用和保管律師執業證書
律師執業證書是律師依法獲準執業的有效證件。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是律師事務所依法獲準設立並執業的有效證件。《律師執業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律師執業許可,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受理執業申請並進行初審,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審核,作出是否準予執業的決定。”《律師執業管理辦法》第41條規定:“律師應當妥善使用和保管律師執業證書,不得變造、抵押、出借、出租。”律師事務所也應當依法申請,並妥善使用和保管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不得變造、抵押、出借、出租。《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管理辦法》第7、8條具體要求:(1)律師、律師事務所應當妥善保管執業證書,不得變造、塗改、抵押、出借、出租和故意損壞;(2)律師、律師事務所應當依法使用執業證書。律師執業應當出示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應當將執業證書正本懸掛於執業場所的醒目位置;執業證書副本用於接受查驗。
《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管理辦法》還規定了執業證書沒有妥善保管的補救方法:(1)損毀,律師、律師事務所因執業證書損毀等原因,導致執業證書無法使用的,應當申請換發執業證書。換發執業證書,應當向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由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完成審查,並上報原發證機關。原發證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日內完成審查,符合規定的,為申請人換發執業證書;不符合規定的,不予換發執業證書,並向申請人說明理由。準予換發執業證書的,申請人在領取新的執業證書時,應當將原執業證書交回原發證機關。(2)遺失,執業證書遺失的,律師或者律師事務所應當及時報告所在地縣(區)司法行政機關,並在省級以上報刊或者發證機關指定網站上刊登遺失聲明。遺失聲明應當載明遺失的執業證書的種類、持證人姓名(名稱)、執業證號和執業證書流水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