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律職業倫理

三、行業協會管理

律師協會是律師的行業協會。《律師法》第43條規定:“律師協會是社會團體法人,是律師的自律性組織。”這意味著律師協會既不是國家機關,也不是事業單位,而是行業性質的社會團體法人。作為律師自我管理、自我約束的自律性組織,所有的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都應當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師協會,律師協會的成員也隻能是律師和律師事務所,不能是其他公民和企業。《律師法》第45條規定:“律師、律師事務所應當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師協會。加入地方律師協會的律師、律師事務所,同時是全國律師協會的會員。”作為律師協會的會員,律師和律師事務所享有律師協會章程規定的權利,履行律師協會章程規定的義務。

全國設立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地方律師協會,設區的市根據需要可以設立地方律師協會。

根據《律師法》第46條規定,律師協會應當履行以下職責:(1)保障律師依法執業,維護律師的合法權益;(2)總結、交流律師工作經驗;(3)製定行業規範和懲戒規則;(4)組織律師業務培訓和職業道德、執業紀律教育,對律師的執業活動進行考核;(5)組織管理申請律師執業人員的實習活動,對實習人員進行考核;(6)對律師事務所實施獎勵和懲戒;(7)受理對律師的投訴或者舉報,調解律師執業活動中發生的糾紛,受理律師的申訴;(8)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律師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另外,律師協會製定的行業規範和懲戒規則,不得與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相抵觸。

《中華律師協會章程》第二章也對律師協會的職責做了專門的規定:(1)組織會員學習國家的法律、政策和有關專業知識,對會員進行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教育;(2)製定律師行業規範和準則並組織實施;(3)組織會員開展律師工作研討活動,總結、交流律師業務經驗;(4)負責對律師進行培訓和業務指導;(5)開拓律師業務領域;(6)支持會員依法執業,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7)負責對會員的獎勵和懲戒工作;(8)指導地方律師協會搞好律師、律師機構的登記、公告等工作;(9)開展與外國、境外律師界的交往活動;(10)舉辦律師刊物,編輯出版業務資料,為會員提供業務信息;(11)向司法行政機關和國家有關部門提出關於法製建設、律師製度的改革與發展的建議維護會員間的團結,解決會員間的糾紛;(12)舉辦會員的福利事業;(13)指導、支持團體會員的工作;(14)辦理法律規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委托辦理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