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律職業倫理

二、司法行政機關管理

《律師法》第4條規定:“司法行政部門依照本法對律師、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協會進行監督、指導。”

我國的司法行政機關分為四級,根據法律規定,各級司法行政機關都設有專門的機構或部門對律師及律師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中央設司法部,司法部中設有律師司;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司法廳(局),其中設律師管理處;地區、省轄市、盟設司法局(處),其中設律師管理處;縣、縣級市、市轄區、旗設司法局。

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對律師進行行政管理的權限不同,根據《律師執業管理辦法》第43條至第45條,以及《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第53條至第55條,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分別履行以下職責。

(一)縣級司法行政機關

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對其執業機構在本行政區域的律師執業活動進行日常監督管理,履行下列職責:(1)檢查、監督律師在執業活動中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職業道德、執業紀律的情況;(2)受理對律師的舉報和投訴;(3)監督律師履行行政處罰和實行整改的情況;(4)掌握律師事務所對律師執業年度考核的情況;(5)司法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規定的其他職責。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在開展日常監督管理過程中,發現、查實律師在執業活動中存在問題的,應當對其進行警示談話,責令改正,並對其整改情況進行監督;對律師的違法行為認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向上一級司法行政機關提出處罰建議;認為需要給予行業懲戒的,移送律師協會處理。

《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第53條對其做了補充,規定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律師事務所的執業活動進行日常監督管理,履行下列職責:(1)監督律師事務所在開展業務活動過程中遵守法律、法規、規章的情況;(2)監督律師事務所執業和內部管理製度的建立和實施情況;(3)監督律師事務所保持法定設立條件以及變更報批或者備案的執行情況;(4)監督律師事務所進行清算、申請注銷的情況;(5)監督律師事務所開展律師執業年度考核和上報年度執業總結的情況;(6)受理對律師事務所的舉報和投訴;(7)監督律師事務所履行行政處罰和實行整改的情況;(8)司法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規定的其他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