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律職業倫理

第六節 律師與行業管理機構關係中的規範

一、行業管理機構

1993年,我國司法部首次提出了“兩結合”的律師管理體製,即司法行政機關行政管理與律師協會行業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製。1996年《律師法》將這一管理體製通過法律的方式確定下來。2008年頒布的《律師執業管理辦法》第5條明確規定:“司法行政機關依照《律師法》和本辦法的規定對律師執業進行監督、指導。律師協會依照《律師法》、協會章程和行業規範對律師執業實行行業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