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是一項職業,從事這項職業的全體又構成了一個律師共同體。雖然這個共同體有著共同的業務,肩負著共同的使命,分享共同的價值觀,但是這個共同體的成員也是注定要相互競爭的。因此,律師與其他律師之間,既是一個利益共同體,又是相互競爭的個體。每個律師在與同行相處時,既要維護個體的利益,又要維護行業的整體利益。但是在實踐中的情況是,部分律師為了個體利益,違反職業道德、執業紀律,采取不正當的競爭手段,使得整個律師行業的風氣每況愈下,深受社會各方麵的譴責。因此,為了維護律師行業整體的名譽與利益,每一個律師都要遵守律師的行為準則和同行間的競爭規則,遵守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使得行業內部有融洽的競爭氛圍,共同促進法律服務事務的發展,以獲得社會各方麵對律師行業的積極評價,讓所有律師都受益。因此,正確處理律師與同行之間的關係,對整個律師行業以及律師個人而言,都具有重要的意義。根據《律師執業行為規範》中的相關規定,律師與其他律師的關係規範可分為兩個方麵:一是尊重與合作;二是禁止不正當競爭。
1.尊重與合作
律師與其他律師之間應當互相幫助、互相尊重。這是律師之間作為同行最基本的規範。《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範》第42條規定:“律師應當尊重同行,相互學習,相互幫助,共同提高執業水平,不應詆毀、損害其他律師的威信和聲譽。”《律師執業行為規範》第72條至第74條規定了具體要求:律師與其他律師之間應當相互幫助、相互尊重。在庭審或者談判過程中各方律師應當互相尊重,不得使用挖苦、諷刺或者侮辱性的語言。律師或律師事務所不得在公眾場合及媒體上發表惡意貶低、詆毀、損害同行聲譽的言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