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律師在訴訟活動中的職業紀律約束,明確律師的行為規範,是維護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具體來說,律師在代理案件之前及其代理過程中,不得向當事人宣稱自己與受理案件法官或檢察官具有親朋、同學、師生、曾經同事等關係,並不得利用這種關係或者以法律禁止的其他形式幹涉或者影響案件的審判。
在辦案過程中,不得違反規定會見法官和檢察官,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方式影響依法辦理案件,不得向法官和檢察官行賄,介紹賄賂或者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1)利用承辦案件的法官和檢察官或者其近親屬舉辦婚喪喜慶事宜等時機,以向其饋贈禮品、金錢、有價證券等方式行賄;(2)以裝修住宅、報銷個人費用、資助旅遊娛樂等方式向法官和檢察官行賄;(3)以提供交通工具、通訊工具、住房或者其他物品等方式向法官和檢察官行賄;(4)以影響案件辦理結果為目的,直接向法官和檢察官行賄、介紹賄賂或者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