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律職業倫理

二、遵守法庭秩序規範

律師應當遵守法庭和仲裁庭紀律,尊重法官、仲裁員,按時提交法律文件、按時出庭,遵守出庭時間、舉證時限、提交法律文書期限及其他程序性規定。律師在執業過程中,因對事實真假、證據真偽及法律適用是否正確而與訴訟相對方意見不一致的,或者為了向案件承辦人提交新證據的,與案件承辦人接觸和交換意見應當在司法機關指定的場所內進行。

具體來說,律師不得有以下情形:(1)在法庭、仲裁庭上發表或者指使、誘導委托人發表擾亂訴訟、仲裁活動正常進行的言論;(2)阻止委托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出庭,致使訴訟、仲裁活動不能正常進行;(3)煽動、教唆他人擾亂法庭、仲裁庭秩序,幹擾訴訟、仲裁活動的正常進行;(4)無正當理由,當庭拒絕辯護、代理,拒絕簽收司法文書或者拒絕在有關訴訟文書上簽署意見。

律師不得有以煽動、教唆當事人采取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決爭議的違法行為:(1)煽動、教唆當事人采取非法集會、遊行示威,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圍堵、衝擊國家機關等非法手段表達訴求,妨害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抗拒執法活動或者判決執行;(2)利用媒體或者其他方式,煽動、教唆當事人以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手段幹擾訴訟、仲裁及行政執法活動正常進行。也不得有發表危害國家安全、惡意誹謗他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言論的違法行為,包括:①在承辦代理、辯護業務期間,發表、散布危害國家安全,惡意誹謗法官、檢察官、仲裁員及對方當事人、第三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言論;②在執業期間,發表、製作、傳播危害國家安全的言論、信息、音像製品或者支持、參與、實施以危害國家安全為目的活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