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律職業倫理

三、律師的義務

(一)勤勉盡責

勤勉盡責是律師對委托人的首要義務。律師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責,依據事實和法律,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勤勉盡責的義務要求律師認真對待委托人的委托事項,無論大案小案、簡單複雜的案件,都要一絲不苟,不能敷衍塞責。盡最大可能高效率地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務和法律谘詢,應當表現出最高的職業素養,以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律師在辦理案件的過程中,應當提高效率,特別是針對訴訟案件時,根據委托人的利益要求合理加速訴訟以減少委托人的時間損失。律師應當建立律師業務檔案,保存完整的工作記錄,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期間、時效以及與委托人約定的時間辦理委托事項,對委托人及時給予答複。同時應當謹慎保管委托人提供的證據原件、原物、音像資料及其他材料,律師事務所也可以與委托人簽訂書麵保管協議,妥善保管委托人財產,嚴格履行保管協議,同時將委托人財產與律師事務所的財產、律師個人財產嚴格分離。[2]

(二)保密規則

律師的職業秘密,是指律師因其職務活動中所知悉的與其委托人有關並且委托人不願透露的事項。該概念包含以下特征:(1)律師職業秘密的主體是律師。這裏的律師應做廣義的理解,包括律師、曾經擔任過律師的人、實習律師、律師助理以及與律師業務相關知悉秘密的人員。(2)律師所了解的秘密是基於職業關係從委托人處獲取的。律師可以通過代理案件所享有的如會見當事人、閱卷和調查取證等權利中了解案件事實,以及委托人出於對律師的信任而將秘密或者隱私告知律師。(3)該秘密與委托人有利害關係,而且一般是司法機關尚未掌握而委托人又不願透露的事實,或與案件有關,或與案件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