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在接受委托後,除了應履行職責和遵守義務之外還需遵守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
首先是禁止虛假承諾。律師應當遵循誠實守信的原則,根據委托人提供的事實和證據,客觀地告知委托人所委托事項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依據法律規定進行分析,向委托人提出分析性意見,不得故意對可能出現的風險做不恰當的表述或做虛假承諾。律師的辯護、代理意見未被采納,不屬於虛假承諾。
其次是禁止非法謀取委托人權益。律師接受當事人的委托,為當事人提供法律幫助是律師的職責,律師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便利,謀取當事人爭議的權益。為了防止律師權利的濫用,《律師執業行為規範》做出了明確規定:(1)律師和律師事務所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便利,謀取當事人爭議的權益;(2)律師和律師事務所不得違法與委托人就爭議的權益產生經濟上的聯係,不得與委托人約定將爭議標的物出售給自己;不得委托他人為自己或為自己的近親屬收購、租賃委托人與他人發生爭議的標的物;(3)律師事務所可以依法與當事人或委托人簽訂以回收款項或標的物為前提按照一定比例收取貨幣或實物作為律師費用的協議。
最後是禁止無故拒絕辯護或者代理,律師接受委托後,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辯護或者代理、或以其他方式終止委托。委托事項違法、委托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或者委托人故意隱瞞與案件有關的重要事實的,律師有權告知委托人要求其整改,有權拒絕辯護或者代理,或以其他方式終止委托,並有權就已經履行的事務取得律師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