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師為當事人行賄審判人員獲刑
(一)案情
作為原廣東鯤翔律師事務所主任兼合夥人的李甲,在代理當事人一起民事案件的時候,接受了當事人的請求,向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助理審判員楊乙行賄累計達43萬元。法網恢恢,疏而不漏,最終李甲受到了法律的追究。
2006年,宏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盧丙找到李甲,請求其代理宏通有限公司與佛山三水千葉花園房地產有限公司、廣州東方飲食娛樂有限公司和三水森林大酒店有限公司的一起投資合同糾紛案。這一案件從2004年到2009年間,先後經曆二審、再審提審、發回重審、第二次發回重審等訴訟程序。在該案第二次發回重審的階段,李甲與盧丙為了獲得對己方有利的判決,合謀送錢給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五庭主審該案的助理審判員楊乙,並約定由李甲負責實施向案件審判人員的行賄活動。
2008年下半年,在助理審判員楊乙的住家樓下,律師李甲將之前盧丙交予其的20萬元人民幣以及一個導航儀送給楊乙,楊乙在收下財物之後,又將導航儀和其中人民幣10萬元交給了李甲。
2009年,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上述案件做出了判決,認定宏通有限公司在合作投資經營中的實際投資比例為57.1%,千葉花園等公司被判賠償9000餘萬元人民幣。
2011年1月和3月,在案件相關判決做出之後,為感謝楊乙在審判中做出對李甲所代理一方有利的判決,李甲又兩次送給楊乙合計23萬元人民幣。
2011年7月22日,李甲應偵查機關的要求到案協助調查,並在調查期間主動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實,當日被采取刑事強製措施。同年8月4日,經相應的檢察機關批準後,李甲被執行逮捕。此後,檢察院反貪汙賄賂局偵查終結,檢察院於2011年12月底以行賄罪對李甲提起公訴,對涉案的助理審判員楊乙另案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