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
2009年11月22日、25日,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接受龔剛模親屬的委托,指派李莊與馬曉軍擔任重慶涉黑案件被告人龔剛模的一審辯護人。
2009年12月10日,重慶市公安機關對李莊進行立案偵查。
2009年12月13日,重慶市的檢察院對李莊進行批準逮捕。
2009年12月19日,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檢察院向江北區人民法院對李莊提起公訴。
2009年12月30日,江北區人民法院一審開庭審理李莊案。
2010年1月8日,江北區人民法院一審宣判,李莊被判有期徒刑兩年零六個月。
2010年1月18日,李莊的辯護律師高子程提出上訴,請求改判李莊無罪。
2010年2月2日,李莊案件二審開庭,李莊當庭認罪。
2010年2月9日,二審宣判,李莊案終審判決被改判為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
(二)爭議焦點
1.在程序上,李莊提出江北區人民法院集體回避的理由能否成立,合議庭當庭駁回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2.公訴機關在證人人身自由受限的情況下取證且證人皆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是否有證明力?
3.在實體法方麵,辯護人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是否是以實際發生後果為構成要件的結果犯?
4.律師職業法律責任追究的階梯性問題以及《刑法》第306條的存在是否具有充分的法理正當性?
(三)控、辯、審各方的爭議過程
李莊案中作為公訴機關的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如下[1]:
“2009年11月20日,龔剛模等34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被提起公訴。同月22日、25日,龔剛模的妻子程琪、堂弟龔雲飛先後與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簽訂了刑事案件代理委托協議,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指派被告人李莊及律師馬曉軍擔任龔剛模的一審辯護人。龔剛模的親屬為此支付了律師代理費15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