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律職業倫理

四、律師職業責任中的刑事責任

律師職業責任中的刑事責任是律師法律責任中處罰最重的責任形式,是指律師在執業過程中違反了《刑法》及其相關法律而承擔的刑事法律上的不利後果。

《律師法》第49條規定:“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停止執業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處罰,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違反規定會見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方式影響依法辦理案件的;(2)向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行賄,介紹賄賂或者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的;(3)向司法行政部門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虛作假行為的;(4)故意提供虛假證據或者威脅、利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妨礙對方當事人合法取得證據的;(5)接受對方當事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與對方當事人或者第三人惡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權益的;(6)擾亂法庭、仲裁庭秩序,幹擾訴訟、仲裁活動的正常進行的;(7)煽動、教唆當事人采取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決爭議的;(8)發表危害國家安全、惡意誹謗他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言論的;(9)泄露國家秘密的。律師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

根據法律規定,並結合我國近年來律師受到刑事責任追究的情況,以下幾種是律師執業中常見的罪名。

1.行賄罪

我國《刑法》第389條規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律師在提供法律服務的過程中,由於現實中司法活動的複雜性和少數律師的自身素質不高,個別律師為了獲得勝訴或非法利益而向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賄。這嚴重影響了律師的社會形象,汙染了整個律師團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