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職業的民事責任是指律師、律師事務所在執業過程中,由於違法執業或過錯造成了當事人的損失而承擔的民事責任。
1.法律性質
律師職業責任中的民事責任是一種主體特殊的責任類型,究其本身到底是合同責任還是侵權責任,這種民事責任的性質在學界是存在爭議的。大陸法係傾向這種民事責任類型屬於違約責任,而英美法係傾向於侵權民事責任,但這也隻是一種傾向,並不是完全否認對方的觀點。實際上,律師執業的民事責任是具有雙重性質的,單純認定為違約責任或民事責任都是不準的。
在律師和委托人訂立、履行合同的過程中,權利義務是不斷發生變化的,假設律師在這個過程中不斷違約,產生的責任是不同的:未締結合同之前,違反先合同義務的締約過失責任;締結合同以後,違反合同義務的違約責任、某些違約行為及某些侵權行為產生的責任。
(1)締約過失責任,在委托人和律師之間為訂立合同需要提前接觸交流,但還沒有締約一個實際的合同時,律師因自身過錯而違反了先合同義務,並給委托人造成了損失的,此時律師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一方麵,締約過失責任雖然不是律師民事責任的主要形式,但締約過失責任發生在締結委托合同的過程中,每個正在簽訂合同的委托人都可能遭受律師不誠信行為的侵害;另一方麵,締約雙方在法律知識上的懸殊容易誘使律師利用自身的優勢地位損害委托人的利益,為了維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有必要將其列為律師民事責任的一種類型。
(2)違約責任,根據《合同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