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章程》第29條規定,會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律師協會視情節分別給予訓誡、通報批評、公開譴責、取消會員資格等處分:(1)違反《律師法》和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2)違反本章程和律師行業規範的;(3)嚴重違反社會公共道德,損害律師職業形象和榮譽的;(4)違反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5)其他應受處分的違紀行為。對於會員的違法違紀行為,律師協會有權向有處罰權的行政機關提出處罰建議。
律師職業責任中的行業處分是指特定的機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律師團體製定的紀律章程,對違反職業道德規範和法定義務的律師實施的各種處罰。律師違反職業道德的影響不僅局限於個人的業務活動,而且還會使整體律師隊伍的名譽受損,損害了律師這個職業在公眾心中的形象。所以,對於違反職業道德的律師,必須得到應有的處分、懲罰。對於律師行業,從進入律師隊伍到每個執業活動,都要從嚴把關,以保證律師能夠履行自己的職責義務,以懲罰的方式監督律師,適時將不適合做律師的人從律師隊伍中清除。
律師是運用法律知識、技巧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職業人員。律師的行業化是在律師業與其周圍社會環境互動過程中形成的;它是分散運作的律師業基於共同的執業使命和屬性,為加強職業內部的聯係和交流,形成整體力量以強化自身對社會的交涉力和影響力而表現出的一種自我整合過程。[2]律師職業具有非常高的專業性和獨立性,同時擔負著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法律製度完善和實現社會正義的使命,它內在地要求律師職業自知自律的管理機製的形成。
關於律師職業責任中行業處分的目的,主要有三個:(1)保護公眾,規範律師職業責任的行業處分製度,可以減少甚至阻止律師職業的不當違法行為,使公眾和司法免受那些沒有履行、將來不會履行或不可能適當履行其對委托人、公眾、法律製度和法律職業的職業責任的律師的損害。(2)警戒其他律師,對於違反行業法律、法規和條例的律師,對其進行行業處分,不僅可以警示違法律師本人,還可以引起其他有可能違法的律師的警惕,使他們從中吸取教訓,不要重蹈覆轍。(3)維護律師業健康發展,對違反行業規則的律師進行行業處分,並不是為了處罰而處分,而是希望能夠通過嚴格的處分,淨化律師隊伍,維護律師業的健康發展。任何一個律師的違法行為都會引起當事人和公眾對律師能力和品格的信任問題,如果對違法的律師不加以懲罰,就可能會給公眾造成律師協會包庇成員的誤解,會損害律師協會和整個律師行業的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