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律職業倫理

一、律師職業責任中的行政責任

律師職業責任中的行政責任是指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在執業過程中違反行政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時,應當承擔的行政法律後果。根據我國《律師法》的規定,對律師個人的行政處罰包括五種:警告、罰款、停止執業、沒收違法所得和吊銷律師執業證書;而對律師事務所的行政處罰也包括五種:警告、罰款、停業整頓、沒收違法所得和吊銷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

(一)行政責任形式

1.警告

警告是律師行政責任中最輕微的一種行政處罰形式,主要適用於情節輕微的行政違法行為,是指行政機關向違法的律師或律師事務所發出警戒,申明其有違法行為,對其名譽、榮譽、信譽等施加影響的一種行政處罰。

2.罰款

罰款是對律師的行政處罰中新增的一種行政處罰,是一種附加適用的行政處罰。罰款是指對有違法行為的律師或律師事務所處以繳納一定數額的金錢的一種行政處罰。

根據《律師法》的相關規定,對律師的行政罰款可分為:五千元以下、一萬元以下、五萬元以下;對律師事務所的行政罰款適用的幅度是十萬元以下。

3.停止執業、停業整頓

停止執業是對律師的一種行政處罰,是指在法定被處罰的期限內,律師本人不得以律師身份繼續執業或提供法律服務;停業整頓是對律師事務所的一種行政處罰,是指在法定被處罰的期限內,律師事務所不得提供法律服務。

4.沒收違法所得

沒收違法所得是指將律師或律師事務所在執業期間的違法收入予以沒收並上繳國庫的一種經濟性的行政處罰。

5.吊銷律師執業證書、吊銷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

吊銷律師執業證書、吊銷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是對律師和律師事務所行政處罰中最嚴厲的一種形式,適用於情節嚴重的行政違法行為,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取消違法的律師、律師事務所執業資格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