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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律師事務所的分類

自1993年12月國務院批準深化律師工作改革方案以來,律師執業機構形成了國資律師事務所、合夥律師事務所以及個人律師事務所並存的格局。[1]其中,合夥律師事務所是目前律師事務所的主要形式。

(一)國資律師事務所

國資律師事務所是指國家出資設立的律師事務所,由當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籌建,申請設立許可前須經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核撥編製、提供經費保障。國資律師事務所是我國較早出現的一種形式。

《律師法》第20條規定:國家出資設立的律師事務所,依法自主開展律師業務,以該律師事務所的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國資律師事務所在性質上屬於國家事業單位,人員屬於司法局行政事業編製,由國家出資,收費也要上交國家。國資律師事務所的資產歸國家所有,債務以國資律師事務所的全部資產承擔,律師個人既不能分配節餘資產,也不承擔事務所的債務。

國資律師事務所曾在我國律師執業機構形式中占據主流地位,隨著司法部不斷對律師事務所規範的改革,國資律師事務所這種形式在一定程度上束縛了律師的自由發展,不利於律師行業的發展,但考慮到部分偏遠地區經濟欠發達,國資律師事務所尚有存在的必要性。

國資律師事務所的負責人,由本所律師推選,經所在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同意。

(二)合夥律師事務所

合夥律師事務所,是指依法設立的由合夥律師依照合夥協議約定,共同出資、共同管理、共享收益、共擔風險,財產歸合夥人所有,合夥律師對事務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律師執業機構。

1.普通合夥律師事務所

設立普通合夥律師事務所,除應當符合律師事務所設立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有書麵合夥協議;(2)有三名以上合夥人作為設立人;(3)設立人應當是具有三年以上執業經驗並能夠專職執業的律師;(4)有人民幣30萬元以上的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