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師事務所的設立
設立律師事務所,應當向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受理申請的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予以審查,並將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報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內予以審核,作出是否準予設立的決定。準予設立的,向申請人頒發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不準予設立的,向申請人書麵說明理由。
1.設立條件
根據《律師法》第14條規定,設立律師事務所應當具備以下條件:(1)有自己的名稱、住所和章程;(2)有符合本法規定的律師;(3)設立人應當是具有一定的執業經曆,且三年內未受過停止執業處罰的律師;(4)有符合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規定數額的資產。
2.設立程序
申請設立律師事務所,應當提交下列材料:(1)申請書;(2)律師事務所的名稱、章程;(3)律師的名單、簡曆、身份證明、律師執業證書;(4)住所證明;(5)資產證明。應當注意的是,設立合夥律師事務所,還應當提**夥協議。
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受理申請機關報送的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十日內予以審核,作出是否準予設立律師事務所的決定。準予設立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頒發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不準予設立的,應當向申請人書麵說明理由。
3.分所的設立
成立三年以上並具有二十名以上執業律師的合夥律師事務所,可以在本所所在地的市、縣以外的地方設立分所;設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的合夥律師事務所也可以在本所所在城區以外的區、縣設立分所。律師事務所及其分所受到停業整頓處罰期限未滿的,該所不得申請設立分所;律師事務所的分所受到吊銷執業許可證處罰的,該所自分所受到處罰之日起二年內不得申請設立分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