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律職業倫理

四、律師事務所的管理

律師製度是我國司法體係中的重要組成部分,自1979年律師製度恢複至今三十餘年,隨著中國經濟穩健快速發展,律師服務的需求與日俱增,律師行業得到了空前的發展。但發展速度過快必將帶來許多問題,這就要求作為律師執業機構的律師事務所加強監管力度,優化管理體係。

律師事務所應當依照《律師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行業規範,建立、健全執業管理和其他各項內部管理製度,加強對本所律師執業行為的監督。

(一)律師事務所的內部管理

律師事務所應當依照《律師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行業規範,應當建立、健全執業管理、利益衝突審查、收費與財務管理、投訴查處、年度考核、檔案管理等製度,加強對本所律師執業行為的監督,律師應當接受律師事務所的監督管理。

1.執業管理製度

(1)接受委托,律師承辦業務應由律師事務所統一接受委托,與委托人簽訂書麵委托合同。

(2)開展業務,律師事務所組織開展業務活動,應當指導本所律師依法執業,履行法律援助義務,建立承辦重大疑難案件的集體研究和請示報告製度,對律師在執業活動中遵守法律、法規、規章,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發現問題及時予以糾正。

律師事務所不得從事法律服務以外的經營活動。

(3)妥善保管執業許可證,律師事務所應當妥善保管、依法使用本所執業許可證,不得變造、出借、出租。如有遺失或者損毀的,應當及時報告所在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區(縣)司法行政機關向原審核機關申請補發或者換發。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遺失的,應當在當地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

2.利益衝突審查製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