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律職業倫理

七、委托代理關係終止

律師與委托人關係的終止主要有兩種情形:一是自然終止即委托代理事項辦理完畢或者代理期限已到;二是法定終止即發生了法律規定須終止的情形。根據《律師執業行為規範》第58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師事務所應當終止委托關係:(1)委托人提出終止委托協議的;(2)律師受到吊銷執業證書或者停止執業處罰的,經過協商,委托人不同意更換律師的;(3)當發現有本規範第50條規定的利益衝突情形的;(4)受委托律師因健康狀況不適合繼續履行委托協議的,經過協商,委托人不同意更換律師的;(5)繼續履行委托協議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本規範的。第59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提示委托人不糾正的,律師事務所可以解除委托協議:(1)委托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法律服務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2)委托人要求律師完成無法實現或者不合理的目標的;(3)委托人沒有履行委托合同義務的;(4)在事先無法預見的前提下,律師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務將會給律師帶來不合理的費用負擔,或給律師造成難以承受的、不合理的困難的;(5)其他合法的理由。律師事務所依照本規範第58、59條的規定終止代理或者解除委托的,委托人與律師事務所協商解除協議的,委托人單方終止委托代理協議的,律師事務所有權收取已提供服務部分的費用。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解除委托關係後,應當退還當事人提供的資料原件、物證原物、視聽資料等證據,但可以保留複印件存檔。

終止委托代理關係,律師事務所及律師應當及時通知委托人,盡量不使委托人的合法權益受到影響,律師事務所在征得委托人同意後,可另行指定律師繼續承辦委托事項,否則應終止委托代理協議。

[1] 田文昌:《律師製度》,94頁,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