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收費,是指律師在接受委托辦理法律事務時向委托人收取的一切相關費用,主要包括服務費(代理費)和辦案費兩個方麵。[4]根據《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10條規定,律師承辦業務,應當按照規定由律師事務所向委托人統一收取律師費和有關辦案費用,不得私自收費,不得接受委托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具體來說主要有以下四個方麵:(1)違反統一接受委托規定或者在被處以停止執業期間,私自接受委托,承辦法律事務的;(2)違反收費管理規定,私自收取、使用、侵占律師服務費以及律師異地辦案差旅費用的;(3)在律師事務所統一收費外又向委托人索要其他費用、財物或者獲取其他利益的;(4)向法律援助受援人索要費用或者接受受援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