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與委托人的關係規範始於雙方委托代理關係的建立,律師應當與委托人就委托事項的範圍、內容、權限、費用、期限等進行協商,明確規定包括程序法與實體法兩方麵的委托權限,經協商達成一致後,律師事務所對外提供法律服務的合法主體,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簽署委托協議。
具體來說,委托代理的基本要求有:(1)律師應當充分運用專業知識,盡心盡職地根據法律規定完成委托事項,依照法律和委托協議完成委托事項,最大限度地維護委托人的合法利益。(2)律師與所任職律師事務所有權根據法律規定、公平正義及律師執業道德標準,選擇實現委托人或者當事人目的的方案。(3)律師在承辦受托業務時,對已經出現的和可能出現的不可克服的困難、風險,應當及時通知委托人,並向律師事務所報告。
同時,律師在接受委托後,應當在委托人委托的權限內開展執業活動,不得超越委托權限,不得利用委托關係從事與委托代理的法律事務無關的活動,如需特別授權,應當事先取得委托人的書麵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