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師法》主要內容
目前我國現行的《律師法》共七章60條。具體包括律師執業許可、律師事務所以及律師的業務和權利義務、律師協會等相關規定。
《律師法》第一章是總則部分,主要說明了立法目的和相關的概念。《律師法》第1條規定了立法目的,“為了完善律師製度,規範律師執業行為,保障律師依法執業,發揮律師在社會主義法製建設中的作用,製定本法。”《律師法》第2條:“本法所稱律師,是指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接受委托或者指定,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律師應當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可以看出,我國的律師必須通過相關的資格考試並取得執業證書。律師職業具有維護當事人合法權利、維護法律權威和社會公正的雙重目的,可見我國律師不僅僅具有商業性質,還具備公益性。《律師法》第二章規定律師職業許可的具體內容,包括申請律師執業的條件以及需要提交的相關資料。另外,根據我國《律師法》第11條規定,公務員不得兼任執業律師。律師擔任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任職期間不得從事訴訟代理或者辯護業務。
《律師法》第三、四、五章分別規定律師事務所、律師業務和權利義務、律師協會。另外,設立合夥律師事務所應當有三名以上合夥人,設立人應當是具有三年以上執業經曆的律師。合夥律師事務所可以采用普通合夥或者特殊的普通合夥形式設立。律師事務所應承擔的相關義務有:需要向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提交本所的年度執業情況報告和律師執業考核結果;依法納稅;不得以詆毀其他律師事務所、律師或者以支付介紹費等不正當手段承攬業務以及不得從事法律服務以外的經營活動。《律師法》第四章規定了律師可以從事的相關業務以及擔任法律顧問、訴訟法律事務代理人或者非訴訟法律事務代理人的、辯護人的相關義務等。《律師法》第五章規定了律師協會的權利義務,第45條規定:“律師、律師事務所應當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師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