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
1979年,中央決定恢複和健全律師製度,全國各地陸續開始重建律師隊伍。同年7月國家頒布的《刑事訴訟法》重新規定了律師辯護製度。1980年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正式通過了《律師暫行條例》,這是最早針對律師職業行為的係統立法。由於市場經濟的發展,《律師暫行條例》無法適應現實需求失效。1996年5月,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律師法》,這是我國頒布的第一部律師法,其中包括對律師、律師事務所及律師協會的權利義務的相關規定。根據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的決定》進行了第一次修正,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對《律師法》再次作出比較全麵的修訂。這次修訂新增、修改條文四十多條款,從律師執業許可、執業律師的權利和義務、律師業務和律師執業監督、法律責任等諸多方麵進行了修改,從而使我國的律師製度更加健全和完善。2012年3月4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修改〈刑事訴訟法〉的決定》,對我國刑事訴訟製度與程序進行重大修改,其中涉及律師製度的內容包括:允許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聘請律師擔任辯護人,並規定了辯護律師在偵查階段的權利;將提供法律援助的時間由審判階段擴大到偵查、審查起訴階段;完善了律師的會見權、閱卷權和調查取證權,賦予律師保密權、申訴或者控告權、申請變更強製措施權,以及包括辯護律師在內的辯護人涉嫌犯罪的偵查管轄及偵查機關的通知義務。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做出《關於修改〈律師法〉的決定》,對律師法的多條文再次進行了修改,內容涉及律師業務範圍,辯護律師責任,辯護律師會見權、閱卷權和保密權,以及辯護律師涉嫌犯罪偵查機關的通知義務等,以便與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相銜接。本次修正後,目前我國現行的《律師法》具體包括律師、律師事務所以及律師協會的權利和義務的相關規定。[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