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職業倫理規範可以提高律師的職業道德意識,維護法律正確實施和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律師職業倫理以其自身的特點自成一體,成為律師的行業規範,對律師在執業過程中的行為進行必要規範意義重大,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麵。
1.確保律師履行責任
我國律師製度經過一係列發展,1980年的《律師暫行條例》第1條規定:“律師是國家法律工作者。”如今《律師法》對我國律師概念及其性質規定:“本法所稱律師,是指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接受委托或者指定,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一方麵表明我國律師不再是國家法律工作者;另一方麵可以看出律師亦不同於自由職業者,需要承擔一定的社會責任接受國家有關機關的管理。律師的責任具有雙麵性:一方麵需要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另一方麵需要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律師職業特點決定,律師常常被深深卷入利益衝突中。包括職業利益以及自身利益在內的各種利益錯綜複雜地交織在一起,使律師麵臨艱難的選擇,這種選擇容易使律師處於一種道德衝突的旋渦中。來自大眾的責難,自身良心的譴責伴隨著律師職業的發展。此時,就迫切需要一套明確的、完善的、科學的具有可操作性的道德規範加以引導,因為律師在執業過程中會知悉他人的秘密,保管他人的財產,決定官司的輸贏,掌握他人的命運。律師行業的社會影響力在不斷加強,所以,很有可能受到各種利益的**,客觀上無法排除律師作惡的可能性。律師的社會責任與個人利益衝突時,如果沒有相應的規範指引很可能對他人及社會造成巨大影響。[8]
2.律師執業行為隻受法律約束
律師職業雖然以維護法律正義為己任,但它同時也是通過為人們提供法律服務獲取相應報酬的自由職業者。隨著法律實務中商業化傾向的加劇,律師執業活動成了**裸的商業行為,成為市場經濟中名副其實的商人,越來越多的律師迷失在金錢、名利和地位中。律師缺乏自律會使律師行業遭受嚴重挫折,使律師職業的社會形象和聲譽嚴重受損。相比其他行業,律師基於自身的特點,本來就容易引起社會的不滿情緒,一旦人們發現某些律師道德素質低下,自然會對整個律師職業產生一種不信任感,懷疑律師行業存在的正當性。律師的執業活動具有獨立性和開放性。一方麵,律師在執業過程中具有不受他人幹涉的獨立性。這不僅體現為律師有保密義務,還體現為律師特殊的社會責任。律師執業行為僅僅受到法律約束不受外部任何組織、個人的影響。因為隻有這樣才可以保證律師在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的基礎上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否則,律師可能淪為當事人違法的保護傘或者未盡職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麵,律師的執業還具有開放性,律師在執業過程中要跟形形色色的人打交道,[9]其中不僅有各行各業的當事人還有法官、檢察官、政府官員等。職業的開放性給予律師更開闊的社會資源,還使律師在某種程度上成為公眾人物而具有更強的社會影響力。但是,律師一般接觸到的都是社會的陰暗麵,要保持自身道德的高尚就需要時刻警惕,所以律師的職業特點決定律師職業倫理必須全麵、係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