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律職業倫理

二、律師職業倫理的特點

律師不享有國家薪金,其商業化特點比較明顯。一方麵,律師作為法律的忠實維護者,必須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在執業過程中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另一方麵,律師作為當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必須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這一過程中,當律師麵臨很多利益衝突時將難以抉擇,如果沒有一定的行為規範加以指導和約束,很難避免走向違法犯罪的道路。經過二十多年的建設,我國關於律師職業行為的規範形成了多層次的規範體係。這些規範性文件既包括法律、司法解釋、規章,也包括律師協會的行業規範。律師職業倫理規範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1.適用對象的廣泛性[4]

律師職業倫理的適用對象不僅包括取得執業證書的律師,還包括在律師職業行為中發揮著重要輔助作用的其他人員。《律師執業行為規範》第4條規定:“本規範適用於作為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的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其他從業人員參照本規範執行。”因此,律師職業倫理的適用對象包括律師、律師事務所以及在律師事務所中輔助律師開展業務活動的實習律師和律師助理。

2.高度成文性[5]

從理論上說,所有的職業都是有職業道德的,但並不是所有的職業道德都是清清楚楚成文的,許多職業道德是不成文的,僅僅存在於日常社會的一般道德或人們的潛意識中,因此出現了以一般道德代表職業道德,從事該職業的人對自己的職業道德內容是模糊的現狀。即使有些職業道德成文了,但也僅僅是幾條籠統的一般概括,其在該職業人心中的重視度也不高。但是律師職業道德卻大大不同,不僅是成文的,而且條文的數量和清晰度是其他職業道德難以比擬的。律師職業倫理通過法律、法規、律師協會的規範性文件等形式,對律師的職業行為作出明確調整。這種調整並不是一種純粹的勸誡式的教化,而是包含各種形式的強製性。違反這些規定,會受到各種形式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