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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譯文

一、人人生來自由、平等與獨立,並享有某些天賦之人權,即當他們結合為一個社會時,他們不能憑任何契約剝奪其後裔的這些權利;這些權利,即享受生活與自由的權利,包括獲取與擁有財產、追求和享有安全與幸福。

二、所有的權力都源自人民,因而也都屬於人民;管理者是他們的受托人與仆人,無論什麽時候都應服從於人民。

三、政府應當是為了保證人民、國家和社會的共同利益和安全而設立的;在不同形式的政府之間,最好的政府是能夠提供最大幸福和安全的政府,是能夠最有效地防止弊政危險的政府。因此,當發現任何政府不合乎甚至違反這些宗旨時,社會大眾享有不容置疑、不可剝奪和不能取消的權力並以公認為最有助於大眾利益的方式,改革、變換或廢除政府。

四、除非為了服務公眾,任何個人或群體都無權從社會獲取獨占的或壟斷的利益或特權;公共職位——行政長官、立法者和法官等職位不能世襲。

五、州的立法權、行政權應與司法權分立,並要有明確的界限;前兩者的成員如能感受並分擔人民的疾苦,就不至於壓迫人民;他們應在規定的任職期限之後恢複平民身份,回到他們原來所在的機構,其空缺則通過經常的、確定的以及定期的選舉來填補;在選舉當中,將按照法律規定,確定以前的所有成員或部分成員是否仍符合連任的條件。

六、選舉議會代表的各項選舉,都應該自由進行;凡是能夠證明與本社會有永久性共同利益關係並屬於本社會的人都享有選舉權;未經選舉人本人或其代表同意,不能對選舉人征稅或剝奪其財產供公眾使用;同樣,選舉人也不受任何未經他們以同樣方式同意的法律的約束。

七、任何當局未經人民代表同意而中止法律或執行法律,都有損於人民的權利,都不得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