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理製度建設有待進一步完善
在職教師資培養培訓的製度建設上,我國已頒布關於職業學校教師師德建設、在職教師研究生培養、校長培訓、教師到企業實踐等方麵的政策文件,但仍未能覆蓋職教師資培養涉及的全部問題。亟待政策規範的有以下幾個方麵:一是專門針對中職教師管理方麵的教師資格認證製度、教師的職務評聘製度、教職工編製標準等;二是教師參與培養培訓的激勵和保障機製,提高職業教育的吸引力;三是行業企業參與職教師資培訓的管理辦法,建立監督評估體係,保證師資培養培訓的質量。
(二)政策的具體性和操作性不強
政策的製定和執行及其實效構成政策過程的動態結構,任何一個環節出現問題都會影響政策目標的實現。[19]如果某項政策的製定水平不高,就會對政策的貫徹落實有直接的影響。我國職業教育政策普遍存在缺乏可行性和操作性的問題。例如,1983年《關於改革城市中等教育結構、發展職業技術教育的意見》在師資培養培訓方麵提出“從今年開始要分配一定比例的大專院校、中專畢業生給職業中學、職業(技術)學校和技工學校”;1993年,《國家教委關於加強全國職業中學校長崗位培訓工作意見》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依托有條件的普通高校、教育學院等建立1至2個培訓機構”;1998年《麵向21世紀教育振興行動計劃》中提出“經濟發達地區高中專任教師和校長中獲碩士學位者應達到一定比例”。這幾個文件中,“一定比例”“有條件的”“經濟發達地區”等表述語義模糊、不具體,這些不清楚的表述會給政策具體的實施帶來一定的困難,造成政策執行的效果不佳。
從改革開放以來頒布的中職師資培養政策的名稱來看,多是“決定”“意見”“通知”“報告”等權威式、宣言式的,很少以法律法規的形式出現。目前《職業教育法》是我國第一部也是唯一一部關於職業教育的法律,對我國職業教育的相關問題進行根本性的、全局性的、統領性的規定,是一部有較強綜合性和原則性的法律。但該法在教師方麵的規定較為簡短,缺少具體規定和指導要求,這使得各地方政府在處理相關問題時缺乏法律依據。除了在職業教育教師培養培訓方麵缺少專門的法律法規外,一些政策的執行效果也存在一定的問題。雖然政府相繼出台了一些與中職師資培養培訓相關的政策文件,但在實際落實上卻出現政策重視、行為忽視的現象。例如,20世紀90年代的《關於加強中等職業學校教師隊伍建設的意見》要求加大對職業技術師範學院的投入,改善辦學條件,使其達到國家規定的基本標準等,但這些要求並沒有被貫徹落實。政府政策執行不力還表現在對師資培養培訓的效果缺乏有效的監督和評估。不管是針對校長的高級研修班還是針對教師的師資培訓班,都是簡單聽聽課或者考試考核,並沒有針對具體的培訓效果做調查統計,導致缺乏對實施效果的認識和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