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中國家族慈善指南

二、慈善信托的管理、運營

1.信息披露

慈善信托設立後,應及時對信托的運營情況進行披露。《慈善法》規定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應當每年至少一次將信托事務處理情況及財務情況向其備案的民政部門報告,並向社會公開。同時,民政部和銀保監會聯合下發的《關於做好慈善信托備案有關工作的通知》中也要求慈善信托加強信息公開。首先是在民政部門統一指定的平台(慈善中國http://cishan.chinanpo.gov.cn/platform)公布真實信息,包括信托備案信息(初始、變更、終止)、檢查評估結果、表彰處罰及其他公開信息(民政部門、信托公司);其次是每年3月31日前,受托人需向備案的民政部門報告上一年度信托事務處理情況及財務狀況(年度報告、審計報告),並在統一信息平台公布;再次是向信托的受益人披露信托的資助標準、工作流程和製度信息。

2.信托變更

(1)變更受托人,《慈善信托管理辦法》規定受托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以變更受托人:違反信托文件義務或難以履行職責的,依法解散、注銷或法定資格喪失的,被依法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的。變更後的受托人,應當自書麵文件簽訂之日起7日內到原備案的民政部門重新備案。另外,委托人需注意慈善信托的受托人不得自行辭任(信托文件另有約定除外)。

(2)另外,《慈善信托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根據信托文件約定或者經原委托人同意,可以變更以下事項:增加新的委托人、增加信托財產、變更信托受益人範圍及選定的程序和方法以及國務院民政部門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情形。

3.終止與清算

關於信托的終止與清算,《慈善信托管理辦法》做出如下規定:

(1)慈善信托終止情形:信托文件規定的終止事由出現、信托的存續違反信托目的、信托目的已經實現或者不能實現、信托當事人協商同意、信托被撤銷、信托被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