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刑事訴訟法(法學原理與案例講堂)

第三節 提起自訴

一、提起自訴的概念與條件

提起自訴,是指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親屬,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自行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活動。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12條、第204條等規定以及相關司法解釋,提起自訴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自訴人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

《刑事訴訟法》第112條規定:“對於自訴案件,被害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訴。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根據該規定,提起自訴的自訴人隻能是本案的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即一般情況下應當由被害人提起自訴,隻有在被害人死亡、喪失行為能力時,才可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近親屬提起自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260條,如果被害人死亡、喪失行為能力或者因受強製、威嚇等無法告訴,或者是限製行為能力人以及因年老、患病、盲、聾、啞等不能親自告訴,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告訴或者代為告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但代為告訴人應當提供與被害人關係的證明和被害人不能親自告訴的原因的證明。

2.屬於可自訴的案件範圍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04條與第176條的規定,可自訴的案件範圍包括以下四種:一是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二是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三是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四是被害人對檢察機關不起訴決定不服而向法院起訴的案件。

3.屬於受訴法院的管轄範圍

自訴人提起自訴,必須向有管轄權法院提出,否則,法院有權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