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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餘論

他官兼行候事的工作方式大致如上。這種情況實際普遍存在,不僅見於西北萬裏邊塞的諸多候官,其上的部都尉外出行部,亦要臨時委任官吏兼行其職,亦會在更高的層級重複類似安排。兼行亦非邊地候望係統的專利,懸泉漢簡中敦煌郡屬吏兼行太守或丞事亦不少,縣令之間“守官”現象更是常見,甚至包括甲縣令不在,由乙縣(不一定相鄰)長吏守甲縣長的現象。①無論邊郡還是內郡,郡國守相春天亦要行縣①,巡視轄區,刺史則要行部,其他情況造成不在崗並不罕見。朝官中亦是如此②,實際出現的頻率還要高很多,丞相薨或去職,往往會有數月的空位期③,禦史大夫與諸卿的任用恐怕亦難免出現這種情況。此種情況下,文書事務的處理是否均遵循相似的辦法?

實際上,一些需要皇帝親自參加的祭祀,不願親往,亦會派遣官員代行,同樣稱為“行事”。《漢書·楊惲傳》載,宣帝時戴長樂“嚐使行事肄宗廟,還謂掾史曰‘我親麵見受詔,副帝肄,秏侯禦’”,注引服虔曰:“兼行天子事,先肄習威儀也。”(66/2891、2892)《漢書·郊祀誌下》述哀帝朝祭祀時說:“上亦不能親至,遣有司行事而禮祠焉。”(25下/1264)王莽在平帝時上奏回顧先朝諸帝的祭祀,講到文帝因新垣平而增設諸祠,說:“上親郊拜,後(新垣)平伏誅,乃不複自親,而使有司行事。”(25下/1265)這裏的“行事”應該與戴長樂所為一致,即由臣下代皇帝主持祭祀,實際是代行皇帝的某些職分。漢代可能尚未形成有司攝事的明確規定。戴長樂得以行事肄宗廟,則是源於“宣帝在民間時與(長樂)相知,及即位,拔擢親近”(66/2891),由此亦有助於認識各級官府中“兼行”官員的挑選。

深入分析,兼行候事的運作顯示了西漢官吏製度中的矛盾性。一方麵,其體現了管理的嚴密與靈活,長吏不在崗,便要臨時任命官吏代行其職,說明職位的重要性高過個人,具體文書處理堅持規則,又有所變通。另一方麵,個人因素又在其運作中不斷滋生壯大,一點一滴地蛀蝕著對事不對人的規則。長期來看,這一看似微小的蟻穴卻會慢慢發展成侵蝕,乃至動搖秩序之堤的巨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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