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察舉製度變遷史稿

一、十六國與北魏對察舉製的采用

十六國北朝時期,各少數民族政權在建立之後,大都在不同程度上開始接受漢式官僚製度,如設置漢式的官位爵名,采用漢式的行政體製,利用漢式的方法——如禮儀刑律進行統治等。特別是在吸收了漢人參加政權之後,這一過程往往就大為加速了。在選官製度上亦是如此。當少數民族政權企圖招攬漢族士大夫為之服務之時,他們對在兩漢魏晉已有幾百年傳統的察舉選官製度加以利用,是非常自然的。十六國政權之中,相當一部分都曾采用過這種製度,試述如下。

第一,前趙。《晉書·劉曜載記》:“武功豕生犬,上邦馬生牛,及諸妖變不可勝記。曜命其公卿各舉博識直言之士一人,司空劉均舉參軍台產。曜親臨東堂,遣中黃門策問之。產極言其故,曜覽而嘉之,引見東堂,訪以政事。產流涕歔欷,具陳災變之禍、政化之闕,辭旨諒直。曜改容禮之,即拜博士祭酒、諫議大夫,領太史令。”這是襲用了漢代因災變而察舉賢良直言對策的做法。

第二,石趙。《晉書·石勒載記》曰,“勒……令群僚及州郡歲各舉秀才、至孝、廉清、賢良、直言、武勇之士各一人”;“以牙門將王波為記室參軍,典定九流,始立秀孝試經之製”;“特赦涼州殊死,涼州計吏皆拜郎中”;“又下書令公卿百僚歲薦賢良、方正、直言、秀異、至孝、廉清各一人,答策上第者拜議郎,中第中郎,下第郎中。其舉人得遞相薦引,廣招賢之路”。石勒采用了察舉歲貢及計吏拜郎之製。“至孝、廉清”應是由“孝廉”分化而來,同時賢良、方正、直言變成了歲舉,並繼承了策試與分等授官之製。

第三,前燕。《太平禦覽》卷六五一:“崔鴻《前燕錄》曰:遼東內史宋該舉侍郎韓偏為孝廉。慕容儒令曰:夫孝廉者,道德沉敏,貢之王庭。偏往助叛徒,迷固之罪;及王威臨討,憑城醜詈,此則勃之甚,奈何舉之!該下吏,可正四歲刑;偏行財祈進,虧亂王典,可免官禁錮終身。”“勃”當作“悖”。此文湯球《十六國春秋輯補》卷二十五引作慕容跳事,“奈何舉之”後多“剖符朝臣,何所取信”八字,或所據版本有異。又《魏書·崔逞傳》:“慕容瑋時,郡舉上計掾,補著作郎。”是前燕有計吏察舉之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