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法規解讀及案例講解

第三章 以案說法——社會保險

單位不配合,社會保險費怎麽核定?

【事件描述】

一職工武先生向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投訴,反映其工作單位運輸公司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後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提請社保經辦機構核定社會保險費。社保經辦機構至運輸公司開展實地稽核,但運輸公司不予配合,未提供相關稽核材料。

在無法核實經營狀況和職工人數的情況下,社保經辦機構根據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和險種費率核定了社會保險費。後運輸公司不服該核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社會保險費核定書,一審法院判決駁回運輸公司的訴訟請求。

【專家說法】

我國社會保險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規定,沒有上月繳費數額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的經營狀況、職工人數、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等有關情況確定應繳數額。本案中,運輸公司未為武先生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武先生不存在上月繳費數額,運輸公司又不配合社保經辦機構的實地稽核,社保經辦機構無法核實該單位的經營狀況和職工人數,故按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險種費率核定社會保險費於法有據應該誰來承擔補繳的社會保險費?

【事件描述】

原告羅先生從2000年9月開始就在某公司工作,2007年9月公司開始為羅先生繳納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險。2007年12月公司向羅先生收取了約12 000元,為羅先生補繳了2004年9月至2007年8月期間的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隻是,這其中不僅包含羅先生個人應當承擔的3 500元,還包括單位應當繳納的7 900元。對此,羅先生並不知情,還以為自己該補繳的社保費都已經交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