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打官司的節氣
時光又一晃,漫山遍野的莊稼成熟了,又一個秋收的季節到來了。
租界的天變了,地變了,人也隨之變了,但租界內的莊稼沒變,莊稼依然按它們的生長規律春華秋實。
在這個秋季沒來到之前,另一個節氣裏原本沒有的節氣,在變了的天地間冒了出來——打官司的節氣。
威海衛沒變成租界前,境內的案件均由文登縣衙審理。那時文登縣的管轄範圍是租界的三倍,審理案件的衙門卻隻有一個,每月也隻開庭6天,且審案效率很低,積壓的案件自然很多,小打小鬧的訴狀,更是難以擺上衙門受理的案頭。百姓要想打官司,不但要忍受猴年馬月的時間煎熬,而且還要繳納10餘項昂貴的費用。更可怕的,還是沒寫進條文裏,方方麵麵打點的費用,正所謂衙門口朝南開,有理無錢莫進來。別說一般的農家,就是不少殷實的家庭,也有的因曠日持久耗財費時打官司,而落得個傾家**產,哪怕官司打贏了。
但人活一口氣,人活臉,樹活皮,人隻要活著,哪個也不想含冤受屈忍辱蒙羞沒臉沒皮地活,即使你想那樣活,恐怕也難以活成。麵子、臉麵有時甚至比活著更重要,一個人如丟了麵子、臉麵,那麽在麵子、臉麵方麵受到的屈辱、鄙夷、懲罰,也許比要了他的命會更殘酷。
凡是想打官司的全都認為理在自己一邊,有時不打官司簡直活不下去,難道含冤受屈忍辱蒙羞的人都不活了麽?且慢,民間法會讓你活下去。祖祖輩輩一代又一代生活的村落,已經形成了的關於習慣、民俗、倫理、道德等等的製度化的規則——民間法。鄉村間絕大部分的糾紛、爭執、怨冤等案件,都是通過親戚、鄰居、族長、村董等有威望和權威的人,依據民間法進行說和、調解、甚至是判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