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律》同樣規定了“同居親屬有罪互相容隱”,“弟不證兄、妻不證夫、奴婢不證主”的法律原則。兒子包括兒媳,若向官府告發父親、公公的罪行,官府將以“不孝”罪對兒子、兒媳處以重刑。
當然,親親相隱原則的適用也是有其例外情況的。由於親屬相隱的理論基礎在於“孝”,而根據儒家理論,封建社會的最高利益自然是臣民對君主的“忠”,那麽,當忠和孝發生衝突的時候,隻有舍孝而取忠。因此規定:“謀反、謀大逆、謀叛,此等三事,並不得相隱。故不用相隱之律。”也就是說謀反、謀大逆、謀叛三種罪,不適用同居相隱這個原則,必須揭發。(謀反和謀叛都好理解,這個“謀大逆”的罪名,是指破壞封建皇帝的宗廟、陵墓及宮闕的行為。)
郭琪親眼目睹了陳老頭奸殺自己的妹妹,這個罪不屬於三種例外的罪名,所以,她有義務隱瞞,這種義務不單單是家醜不可外揚的道德義務,更重要的,是一種法定的義務,這種義務如果違反,一方麵會被當時的道德倫理所不齒,另一方麵,她還要被追究刑事責任。所以,郭琪才一直不肯說出來,但是,陳迪不相信郭琪會堅守這個秘密,由於這涉及到陳老爺子的聲譽進而涉及到陳家的安危,陳迪才下決心殺人滅口。
而郭琪為什麽不說陳迪掐自己的事情,是也是古代綱常倫理的要求,《大明律》甚至把它規定為一種法律責任“妻不證夫”,另外還有一個原因,那就是:如果她說出陳迪,就必然要說明陳迪為什麽要掐她,這樣就不得不說出陳老爺子奸殺郭琳的事情。
為了守孝道,包括嚴守婦道,履行法定的義務,郭琪才不得不把妹妹的死放在一邊,堅守著這個秘密,但她的行動並沒有打消陳迪的顧慮,還是買凶讓洪老大他們幫自己殺人滅口,這才引出這場更大的殺戮。